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历史文化街区要以历史城区复兴为引领,采用引导、更新、治理等管理办法,突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要素的成片保护利用,打响闽都国际文化品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适用于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四城区内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明确了街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各方职责,对街区的管理机制、经营管控、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提出,要调整充实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第一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统筹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成效的考核。历史文化街区由属地人民政府设立街区管理机构,统筹负责街区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租赁经营、业态管控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街区管理机构应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遮阳(雨)篷等外部设施进行管理,确保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相协调。街区禁止擅自施工、擅自搭建、乱涂乱画、随意张贴、乱扔垃圾等影响街区市容、破坏景区设施、有损保护建筑的行为。在街区举办体育比赛、民俗巡游、灯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活动的,批准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街区管理机构意见。
《办法》提出,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要牵头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业态规划,提出业态引进与禁止的建议,指导优质业态导入。街区运营单位应对街区的文化资源进行合理活化利用,开展非遗展示,引入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经营业态,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推动闽都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街区运营单位要定期对所管理的文物建筑使用功能、业态情况进行自查,建立经营动态评估机制,明确国有房产不得作为高档娱乐场所。经营主体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业态规划,守法经营、文明经商、诚信服务,鼓励打造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
《办法》要求,福州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闭环销号管理。对违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的相关行为,由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历史文化街区国有房产运营单位按街区业态规划签订合同,对使用方的经营业态进行监管,对承租期间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经营业态的,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收回房产。